在企業運營的過程中,我們總希望能夠找到一些納稅籌劃方案來降低企業的稅負,然而,專項納稅籌劃更多的時候只出現在企業進行投資、融資、項目拓展、企業重組等節點,日常經營很少被我們企業經營管理者關注,事實上日常經營的納稅籌劃,有時候空間更大。
今天就來同大家探討一下,從一臺“施工設備”的歸屬,看增值稅納稅籌劃,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。
業務案例
新華機械工程公司成立于2010年,主要從事建筑機械設備、工程機械設備、生產設備、通用機械的租賃業務。
那么,對于不同的公司架構與業務開展,對增值稅的繳納有何影響呢?
形式一
假設新華機械工程公司直接對外提供“施工設備”的租賃服務,不配備操作人員,設備使用前的運輸與安裝由公司全部負責(如:塔式起重機的安裝)。
則,新華機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賃收入,按“有形動產”租賃服務納稅,適用17%的增值稅稅率或3%的征收率。(財稅[2016]36號)
形式二
假設新華機械工程公司直接對外提供“施工設備”的租賃服務,同時了配備操作人員,設備使用前的運輸與安裝由公司全部負責(如:塔式起重機的安裝)。
則,新華機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賃收入,按“建筑服務”納稅,適用11%的增值稅稅率或3%的征收率;(財稅[2016]140號)
形式三
假設新華機械工程公司直接對外提供“施工設備”的租賃服務,不配備操作人員,設備使用前的運輸與安裝由公司全部負責,但是財務在核算時,分開核算運輸、安裝、租賃,是否能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呢?
因,1、財稅[2016]36號文中對混合銷售的解釋為: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,為混合銷售。那么,全部為服務,是否屬于混合服務呢?目前還沒有相關政策規定。2、雖然企業分開核算了運輸、安裝、租賃業務,但運輸、安裝很多時候都是為企業提供租賃而服務的,存在內在的因果關系。
則,新華機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賃收入,很有可能會被稅務以同一種適用稅率按“有形動產”租賃服務納稅,適用17%的增值稅稅率或3%的征收率。
形式四
假設新華機械工程公司直接對外提供“施工設備”的租賃服務,同時配備操作人員,設備使用前的運輸與安裝由公司全部負責,但是財務在核算時,分開核算運輸、安裝、租賃,是否能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呢?
因
1、財稅[2016]36號文中對混合銷售的解釋為: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,為混合銷售。那么,全部為服務,是否屬于混合服務呢?目前還沒有相關政策規定。
2、雖然企業分開核算了運輸、安裝、租賃業務,但運輸、安裝很多時候都是為企業提供租賃而服務的,存在內在的因果關系。
則,新華機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賃收入,很有可能會被稅務以同一種適用稅率按“建筑服務”納稅,適用11%的增值稅稅率或3%的征收率;(財稅[2016]140號)
形式五
假設新華機械工程公司將運輸、安裝、租賃分別成立公司,那么,其納稅又將如何確認呢?
則,
1、運輸公司將適用11%的增值稅稅率或3%的征收率;
2、安裝公司將適用11%的增值稅稅率或3%的征收率;
3、租賃公司“施工設備”租賃不配備操作人員,將適用17%的增值稅稅率或3%的征收率;
4、租賃公司“施工設備”租賃配備操作人員,將適用11%的增值稅稅率或3%的征收率;
通過對以上不同形式的業務分析,我們發現,不同的形式下稅率的差異與涉稅風險是巨大的,只有選擇了正確、有效、適合自已企業的方式才是最有利的納稅籌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