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到納稅籌劃,很多學員會覺得非常的難,實際上每一項納稅籌劃,只要稍微思考一下,便可以找到一定的方法,當然也一定是合理合規的。
經營企業收益最大化也是股東的目標之一,到手的錢要是會多繳稅,肯定是不樂意的。
今天昌堯講稅就來同大家講一講,企業有利潤,個人股東“如何分紅”,稅負最低?希望能讓你有所啟發。
業務案例
北京嘉興餐飲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由張三、李四、王五三人共同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,2017年公司實現利潤總額120萬(企業所得稅前利潤)。經公司股東會決議,稅后利潤全部進行分配。
那么,如何分配公司經營利潤,才能實現稅負最低呢?
財務部給公司董事會提交了兩種分配方案:
方案一:采用凈利潤分紅的形式,120萬元繳納30萬元企業所得稅后,90萬元凈利潤以股息、紅利的形式分配。
方案二:每月發放工資10萬元,12個月共計發放120萬元,以達到實現“利潤分配”的目的。
納稅情況
方案一:
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=120*25%=30萬元
股東應納個人所得稅=(120-30)*20%=18萬元
股東稅后收益=120-30-18=72萬元
方案二:
全年共增加工資支出=10*12=120萬元
發放工資后企業利潤總額=120-120=0
股東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=[(10-0.35)*45%-1.3505]*12=35.904萬元
股東稅后收益=120-35.094=84.096萬元
方案分析
通過對以上兩個方案納稅情況的分析,方案二比方案一多實現收益12.096萬元,由于方案二中每月給股東發放10萬元工資,致使企業原本有120萬元的利潤,造成企業利潤為“0”,也就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雖然方案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為45%(方案測算假設最高稅率,實踐中可能會低于45%),由于有基本費用的扣除、速算扣除數的調節,致使總體稅負要低于方案一的股息、紅利的分配稅負。
當然,要確保以上籌劃方案的有效實施,企業在實施前一定要有一套完整的薪酬體系制度作為支撐,因為,根據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四條規定,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、薪金支出,準予扣除。
那么,企業給股東發放的工資,是否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呢?是需要符合以下標準的。
根據國稅函〔2009〕3號文第一條規定,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,可按以下原則掌握:
。ㄒ唬┢髽I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;
。ǘ┢髽I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;
。ㄈ┢髽I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,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;
。ㄋ模┢髽I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,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。
。ㄎ澹┯嘘P工資薪金的安排,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;
所以,企業在實施以上方案時,一定要考慮公司的薪酬體系的配套,以防止涉稅風險。